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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及使用範圍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9.2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34902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6.09.28 18:00:24
主旨:有關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及使用範圍之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8月3日全信字第2216號函。
二、鑒於信用卡紅利點數之產生應與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有關,爰紅利點數之產生範圍修正如下:
(一)信用卡推銷活動(如:刷卡消費累積紅利點數、滿額刷卡禮、首刷禮、其他帳款以信用卡為扣款工具給予紅利點數)。
(二)申請或申辦信用卡相關服務(如:電子帳單、其他通知服務或以存款帳戶代扣繳信用卡帳款等)。
(三)信用卡活動抽獎獎品。
(四)對於持卡人從事與信用卡業務相關之活動(如:感謝客戶對銀行信用卡業務建議意見或請客戶更正通訊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適用範圍,同意 貴會之建議,並分類如下:
(一)兌換商品。
(二)折抵現場刷卡金額或消費金額。
(三)折抵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例如:機場接送或機場停車兌換等)。
(四)折抵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或相關費用。
(五)折抵銀行相關業務手續費及利息。
(六)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用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
四、有關「推薦新卡」給予信用卡紅利點數乙節,鑒於本會業於94年12月19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規定辦卡時不得給予贈品或獎品,而「推薦新卡」係持卡人推薦他人申辦信用卡經核准後,由發卡機構給予該推薦人紅利點數,該點數之屬性等同前揭規範之贈品,爰與本會規範不符。
五、至建議適度開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非貸款類與存款產品(如開戶、投資理財),可搭配贈送信用卡紅利點數乙節,因該等產品與持有或使用信用卡無關,尚不宜開放。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