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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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指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
務清算業務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二、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指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簽訂契約,接
受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之下列金融機構:
(一)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管理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
管理帳戶之銀行。
(二)專用存款帳戶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
合作帳戶之金融機構。
(三)專用存款帳戶清算銀行(以下簡稱清算銀行):指金融資訊服務事
業所指定接受開立專用存款清算帳戶之銀行。
三、專用存款帳戶: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專用以儲存支付款項
之下列存款帳戶: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以下簡稱管理帳戶):指於管理銀行開立,得
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跨行或自行轉帳方
式辦理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以下簡稱合作帳戶):指於合作銀行開立,得
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自行轉帳方式辦理
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以下簡稱清算帳戶):指於清算銀行開立,提
供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使用,與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間辦
理資金調撥之活期存款帳戶。
四、收益計提金帳戶: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管理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所得孳息或其他收益應
計提金額之活期存款帳戶。
五、受託銀行: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
付款項交付信託,受託管理、運用及處分支付款項之銀行。
六、跨行業務基金專戶:指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於清算銀行開立,提供專營
電子支付機構自其清算帳戶撥存資金,充當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逐筆結
計該電子支付機構跨機構支付之擔保,以及辦理日終回撥資金與帳務
清算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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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之支付款項,應依本辦法規
定配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辦理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作業。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銀行及清算銀行辦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
作業,應符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所訂定之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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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管理銀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
用情形進行管理。
二、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合作銀行及清算銀行所提供資訊及報表,核對
全部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全部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四、統籌全部專用存款帳戶之資金調撥。
五、協調及督導各合作銀行及清算銀行辦理支付款項相關管理事項。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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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合作銀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
用情形進行管理。
二、定期向管理銀行報送合作帳戶之相關資料。
三、配合管理銀行辦理支付款項相關管理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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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清算銀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自行之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
用情形進行管理。
二、定期向管理銀行報送清算帳戶之相關資料。
三、配合管理銀行辦理支付款項相關管理事項。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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