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4.12.16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令修正) |
| 第 24 條 |
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銀行,自開始適用該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 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業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 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 章,再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二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 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
| 第 25 條 |
(刪除) |
| 第 26 條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