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儲值卡之儲值及消費交易,除附隨電子支付帳戶 儲值卡外,應以新臺幣為限。 下列各款儲值卡應為記名式: 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 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 三、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儲值功能者。 四、具提領功能者。 五、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 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者,應於使用者辦理續補卡前,取得使用者同意, 將卡片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未於辦理續補卡時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者, 應於卡片效期屆至時停止使用該儲值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