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避免使用者誤認之約定) 應載明委託人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使用者訂約時,應向其 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使用者明確告知,該等信託之受益 人為委託人而非使用者,委託人並不得使使用者誤認受託人係為使 用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應與使用者於契約中明定。 經使用者請求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應提供信託契約所載前項約定條 款影本,或以其他方式揭露之(例如於委託人或受託人之網站揭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