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
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