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114.11.25金管銀控字第11402738251號令修正)
第    5    條
商業銀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首次投資,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商業銀行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投資,須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財務及資金
籌措計畫,並承諾落實執行,以確保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
商業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所為投資應遵行事項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