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6    條
(設立之要件)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 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 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 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