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4.12.16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令修正)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
    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
    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所稱一定條件及本項規定適用期
程,由本會另定之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
編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