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3.11.12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3.11.12 17:36:22
主旨: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檔案下載: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PDF
個人購車貸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10300300880個人購屋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10300300880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