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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6   
六  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對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險各項目餘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