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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提供本局主管發布之命令資訊
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331. 100.07.21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32. 100.07.13 外國銀行組 修正:「外國銀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
333. 100.06.27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334. 100.06.27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335. 100.06.09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 「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
336.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金管銀票 字第○九九四○○○二二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337.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338. 100.05.10 本國銀行組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339. 100.04.21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
340. 100.04.14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