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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021. 100.06.27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1022. 100.06.09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帳列「應收信用狀款項」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應於進口單據到達,並轉列 「進口押匯」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適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
1023. 100.06.03 外國銀行組 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辦理。
1024.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金管銀票 字第○九九四○○○二二六○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1025.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有關信用卡發卡機構辦理「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之還款利率訂定原則乙案,請轉知信用卡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1026. 100.05.24 信託票券組 制(訂)定: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1027. 100.05.18 信託票券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1028. 100.05.10 本國銀行組 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1029. 100.04.28 信用合作社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1030. 100.04.21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擬採行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