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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031.
100.04.18
法規制度組
所詢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2項第6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1032.
100.04.14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暨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相關附表。
1033.
100.04.08
信用合作社組
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99年12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1034.
100.04.07
信託票券組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
1035.
100.03.31
法規制度組
釋示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13條規定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適法性要件,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1036.
100.03.29
信託票券組
有關信用卡與現金卡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請 查照。
1037.
100.03.28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
1038.
100.03.23
法規制度組
制(訂)定: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
1039.
100.03.23
本國銀行組
為配合中央銀行修正之「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自100年2月1日生效,財政部金融局90年5月16日台融局(二)字第9073935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040.
100.03.21
法規制度組
臺灣地區銀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經本會核准者,後續如有新增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擬辦理業經本會核准之業務,可逕行辦理,毋須再向本會提出申請,惟仍應遵守該辦法第12條有關授信對象及限額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