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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731. 103.03.28 信用合作社組 「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0號令訂定發布。
732. 103.03.28 外國銀行組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分析之程序,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查照辦理。
733. 103.03.27 外國銀行組 重申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外國與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
734. 103.03.21 外國銀行組 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735. 103.03.19 法規制度組 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而於集中市場所為之交易,得依本會102年6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3190號令規定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736. 103.03.18 金融控股公司組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
737. 103.03.18 信用合作社組 關於離島地區信用合作社適用「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暨「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規定各社法定業務區域鄰近縣市之擇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738. 103.02.19 法規制度組 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739. 103.02.17 信用合作社組 有關信用合作社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之前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一案,請貴聯合社協助並轉知會員社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740. 103.01.29 外國銀行組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