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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現行條文   44   
四十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
        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或
        停止辦理特定商品或本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