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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0    條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三、受益證券之編號。
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