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3 條 |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
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
現行條文 |
第 6 條 |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
金融機構董 (理) 事或監事 (監察人) 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明者
。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
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十
萬元者。
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者,
始得選任為監事。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
構監事 (監察人) 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
現行條文 |
第 12 條 |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
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
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