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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1   
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銀行法(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61- 1 條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
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  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  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四  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
事、監察人登記。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