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法(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60    條
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
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
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
之部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