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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 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