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2 條 |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 |
現行條文 |
第 33- 3 條 |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
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