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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3- 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