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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2   
二、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除下列情形得予出售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
(一)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帳)款比率大於百分之三,
      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
(二)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件之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件併同處
      理之案件。
(三)境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授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