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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33- 3 條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
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第    9    條
本法所稱淨值,係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行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
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
,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