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稱存款保險,指以左列存款及信託資金為標的之保險: 一 支票存款。 二 活期存款。 三 定期存款。 四 儲蓄存款。 五 信託資金。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及信託資金,以本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