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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存款保險條例(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本條例稱存款保險,指以左列存款及信託資金為標的之保險:
一  支票存款。
二  活期存款。
三  定期存款。
四  儲蓄存款。
五  信託資金。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及信託資金,以本國貨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