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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4    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
信託資金依約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