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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4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
票券金融公司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負有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
之義務。
前二項規定,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