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 明之;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匯入匯出部分,應依據管理 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之。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 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 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並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