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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8    條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基金名稱。
二、有特定運用標的者,該標的之內容及評價標準。
三、受益人之權利及義務。
四、運用管理之基本方針、範圍及限制。
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收益率之風險告知。
六、受託人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七、受託人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人之程序。
八、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選任方式及報酬。
九、受益人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大會行使權利之事項。
十、受益人大會規則。
十一、適用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之監督。
十二、有關通知之送達及公告方式。
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財政部核定。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訂定及修改,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
得低於財政部所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