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0    條
信託業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就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受益證券,預為廣告或進
    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
二、不得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務之開辦,或同業公會會員資格作為受
    益權價值之保證。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
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五、特定投資標的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及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客
    戶之名稱。
六、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勸誘或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投
    資商品。
七、廣告或投資商品行銷文件內容不得載有與向主管機關申請文件內容不
    符之文字或設計。
八、廣告或投資商品行銷文件對於獲利與風險應作平衡報導。
九、前二款資料內容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遵守法令主管審核,確定內
    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為行銷所製發之資料內容應載明信託業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或其他可
    聯絡信託業之方式。
十一、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十二、不得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內容。
十三、不得違反同業公會所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四、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