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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28    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其營
運範圍及風險管理規定,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其指撥營運資金之
數額,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準用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
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第   48    條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
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
    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
,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得
    收受信託財產;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
    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辦理信託業務,應對客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
      盈虧。
四、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
    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七、應參考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
    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其依前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
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
門。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
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
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個人資料
時,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並應切實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
    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
    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二、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
    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
    互運用之欄位,經客戶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
    示之方式確認,並應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因其
    組織異動,而有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
    告。
三、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應以明顯字體
    提醒客戶注意,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且明確告知
    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如電
    話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
    ,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但如客戶
    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非及於所有子公司者,得依
    客戶通知之意旨辦理。
四、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之資訊,應通知各子公司、部
    門、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並配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對客戶資料使用之作業,應建立完善之保密措施,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負
責,且應建立客戶資料庫,妥善儲存、保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及建立
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