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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金融債券:                    
一  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二  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但為改善銀行體質轉銷呆帳或因折
    價發行股票而致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但銀行為
    轉銷呆帳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擬以發
    行金融債券提高至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發行前一年內有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