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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
年結 (決)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金融控股公司隨時填報集團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
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