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合格資本,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
    關規定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自有資本或約當數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以帳列淨值計算。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期貨
    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五、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業別計
    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依下列業別及方式分別計算之:
一、銀行業、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
    相關規定,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風險資本
    與其法定最低標準比率相乘後之數額或約當數額。
二、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為其全部自有資產總額減除應收稅
    款(含應收退稅款)及預付稅款後之百分之五十。
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
四、外國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期貨
    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
五、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業別計
    算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