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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現行條文 第   20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
    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四、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五、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六、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
    之衡量基礎。
七、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
    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八、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
    及權益等。
九、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
    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
      款)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員工福利相關資訊。
二十一、金融工具應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之等級資
        訊、格式 B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 C
        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
        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二、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七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之規定揭露。
二十三、資本適足性。(格式 D)
二十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
        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
        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 E)
二十五、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六、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七、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
        、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二十九、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  十、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 F)
三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資產負債表
        及綜合損益表。(格式 G  及格式 H)
三十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
        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 I 至  N)
三十三、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
        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
        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
        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
        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