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71 條 |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一 收受支票存款。
二 收受活期存款。
三 收受定期存款。
四 發行金融債券。
五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 辦理票據貼現。
七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 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十一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 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