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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1    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
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
案查核。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
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現行條文 第   23    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應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
    習班一期次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三、總稽核、主管、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
人員所屬票券金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ㄧ。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施以查核訓練
。
現行條文 第   24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
文件及紀錄應建立專卷留存備查。
現行條文 第   26    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外,應於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負
責督導自行查核或擔任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營
業單位經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業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應以具有稽核經驗者為優先
;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訓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
內,參加前項任一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