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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    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
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如下表),並依
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說明                                  │
    ├────────┼───────────────────┤
    │第一類          │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
    │                │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
    │                │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大眾運輸│
    │                │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
    │                │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
    │                │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屬之。  │
    ├────────┼───────────────────┤
    │第二類          │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
    └────────┴───────────────────┘
二、交易金額
    ┌──────┬─────────────────────┐
    │交易金額    │說明                                      │
    ├──────┼─────────────────────┤
    │小額交易    │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千元以│
    │            │下之交易。                                │
    ├──────┼─────────────────────┤
    │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付於小額交易。              │
    └──────┴─────────────────────┘
三、應用範圍等級
    ┌────────────┬───────┬───────┐
    │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第一類        │第二類        │
    ├────┬───────┼───────┼───────┤
    │交易金額│小額交易      │第一級        │第一級        │
    │        ├───────┼───────┼───────┤
    │        │不限金額交易  │第一級        │第二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