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5 條 |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
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如下表),並依
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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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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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
│ │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
│ │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大眾運輸│
│ │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
│ │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
│ │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屬之。 │
├────────┼───────────────────┤
│第二類 │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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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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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額 │說明 │
├──────┼─────────────────────┤
│小額交易 │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千元以│
│ │下之交易。 │
├──────┼─────────────────────┤
│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付於小額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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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範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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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第一類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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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額│小額交易 │第一級 │第一級 │
│ ├───────┼───────┼───────┤
│ │不限金額交易 │第一級 │第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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