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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8- 1 條
銀行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
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
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
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指派協理以上或職責相當
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銀行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
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董(理
)事長(主席)、總經理、總稽核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聲明書
(附表二),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理)事會。
銀行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
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
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
程。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及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自律規
範。
適用第二項規定之銀行業,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