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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
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
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
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