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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1    條
  信用合作社稽核單位之人員應參加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或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
      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
      練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共三十小時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共
      三十小時以上。
  三、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