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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
證,予以適當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
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
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
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