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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6    條
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之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  對其他銀行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得計入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金融商品投
    資帳列金額。
二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或其他法令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額。
合併資本適足率之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  銀行對其他銀行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得計入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金融商
    品投資帳列金額。但該被投資之銀行已依第三條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
    者除外。
二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或其他法令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額。
    但該被投資企業已依第三條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者除外。
已自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