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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 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
      戶。
 (二) 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一) 屬警示帳戶者。
 (二) 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一)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
      顯不符者。
 (七) 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八)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