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1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借款人___攜回審閱。(契約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立約人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金融機構):_________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貸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貸款新臺幣____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
        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____存款第____號帳戶
                。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___銀行___存款第___號帳戶
                。
        □(三)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第二條  (貸款期間)
        本貸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
        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貸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乙方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
        載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年(__個月)按月付息,自
                第__年(_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
        其他查詢方式。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
        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_款計付貸
          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計付貸款
          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_年(或_月)內(
          不得超過三年)提前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
          金」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
          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___
          ____________。(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
          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甲方死
          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
          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第四條  (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乙方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
                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
                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______(依
                乙方實際產品類型記載之)
        □(五)(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
        機構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
        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
        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訂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乙方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
                礎,以每日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
                )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
                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
                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
                :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
                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
                分之利息額。
第五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日(不得超過十
        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
        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
        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
        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
        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
        ,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六條  (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
        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乙方
        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
          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
          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高於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乙方
        按__(依乙方規定之遲延利息記載之)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第七條  (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
        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
        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
        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
        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
              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
              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
              不能受償之虞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
        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
        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註:金融機構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
        由,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
        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
第八條  (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
        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
        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
        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
        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
        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
              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九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
        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第十條  (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
        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
          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
        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
        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
        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
        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
        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
        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
          )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
          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
          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二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
          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
          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
          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
          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同意書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約款建議
          文字如附件),不在此限。
          (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
          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
          時間)
第十四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服務管道)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          (服務時間:    )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之約定)
          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第十七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_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
          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
          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

甲方(借款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