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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
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
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