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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8    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
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    9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備查,並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
、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