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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
、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